图书资料赔偿标准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为加强图书馆馆藏图书资料的管理与保护,保障馆藏资源的完整性、连续性,规范图书资料借阅、使用过程中的赔偿行为,维护全体师生的公共权益,依据教育部《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》及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,结合本校高职院校教学、科研及学生学习实际,特修订本标准。

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本校全体教职工、学生、进修人员及其他持有本馆借阅证的读者,涵盖图书馆所有馆藏图书、期刊、报纸、画册、地图、录音(像)带、光(软)盘等各类载体的图书资料。

第三条 读者在借阅、使用图书资料时,应自觉爱护,妥善保管,不得涂改、圈点、撕毁、污损、剪裁、批注,不得私自转借、复制、藏匿或占为己有。借阅时应仔细检查图书资料有无缺页、污损、条形码缺失等情况,如有异常需当场向工作人员声明,由工作人员标注确认,否则责任由借阅者承担。

第四条 图书资料发生遗失、损坏、超期未还等情况时,读者应在规定期限内主动到图书馆服务台办理赔偿手续,拒不配合或拖延处理的,图书馆将暂停其借阅权限,并通报所在部门(院系),情节严重者按学校相关违纪规定处理。

第二章 图书资料遗失、损毁及污损赔偿规定

第五条 图书资料如有遗失、损毁,读者可用同名、同版本和装帧的图书抵赔,并支付图书入藏的加工成本费10元/册。

第六条 无法购得原图书资料时,则按下列标准赔偿:

一、单本图书赔偿标准

凡对单本图书涂划、批注、剪裁、撕页等造成残缺报废或遗失者按原价处以2倍及其以上的赔偿金。具体赔偿标准如下:

· (1)1950年以前出版的图书,由图书馆牵头组织学院3人以上的相关专家集体研究赔偿方式、赔偿金额,并报学院主管领导批示后执行;

· (2)1950年~1964年出版的图书,按原价的10倍及以上赔偿;

· (3)1965年~1977年出版的图书,按原价的8倍及以上赔偿;

· (4)1978年~1990年出版的图书,按原价的6倍及以上赔偿;

· (5)1991年~2000年出版的图书,按原价的4倍及以上赔偿;

· (6)2000年以后的图书,按原价的2倍赔偿。

二、套书及连续出版物赔偿标准

套书、连续出版物丢失、损毁其中一册及以上,按以下标准赔偿:

· (1)1965年以前出版的套书、连续出版物,由图书馆牵头组织学院3人以上的相关专家集体研究赔偿方式、赔偿金额,并报学院主管领导批示后执行;

· (2)1965年~1990年出版的套书、连续出版物,按原书价的3倍赔偿;

· (3)1991年~2000年出版的套书、连续出版物,按原书价的2倍赔偿;

· (4)2000年以后的套书、连续出版物,按原书价赔偿。

三、孤本、工具书赔偿标准

孤本、工具书,在第1、2条款的基础上加倍赔偿。

四、外文书刊赔偿标准

外文原版书刊,按原价的2~10倍赔偿;影印本按原价的2~5倍赔偿。

五、期刊赔偿标准

损失、损毁期刊单本,按该期刊全年订价赔偿;损失、损毁合订本,按该期刊全年订价及装订加工费之和的2倍及以上赔偿,具体方式为以2倍为基础,每回溯3年增加1倍,如2018年损失、损毁2012年的期刊合订本,2018-2012=6,回溯6年,即赔偿4倍,以此类推。

六、非纸质文献赔偿标准

损失、损毁光盘、磁带、u盘等非纸质文献,按其价格的3倍赔偿。

七、污损图书资料赔偿标准

如有划线、注字、洒墨水等污损情况,根据书刊资料等污损程度,按原价的50%~100%赔偿;污损情况严重,影响內容完整,按损毀图书类处理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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